sdsjm 发表于 2010-6-5 08:16:01

5:资助孩子是无偿爱心的体现,坚持自愿,资助人不得向要求被资助人用任何形式回报,被资助人接受资助人的爱心捐助,视为资助人作为接受山东爱心助学成员的捐助方式,彼此不相互承担义务,更禁止各类超出自愿精神的行为(例如索要农副产品,认干亲等)

资助人不求回报是每个资助人的心愿,在这里过于强调这些事情就显得对资助人不信任了!至于什么认干亲等行为属于资助人的个人行为,论坛我认为不能干涉!个人都有责任处理好任何事情,也许通过这个事情能改变一个孩子的命运!前提是看资助人任何处理!

sdsjm 发表于 2010-6-5 08:18:47

引用第5楼清风于2010-06-04 17:33发表的:
我同意海参的说法
其实说白了就是论坛行为和个人行为。
我们不允许任何的个人行为通过组织的名义去实行。

我不明白清风说得论坛行为和个人行为指的什么?缺少主语!

新海海参 发表于 2010-6-5 08:29:18

sdsjm老兄:对于你的建议和看法,表示有同感,好多事情我们很难把握和过于强调。我的意见是既要把握好志愿者和被资助人的关系,还要处理好组织和个志愿者的关系。认干亲之类不属于禁止,而是属于双方自愿,作为附加条件是不可以,作为感情的升华那又是另一回事

晨睿 发表于 2010-6-5 14:11:18

走访、回访、查询款项、随走访回访统一进行的“送温暖”活动、组织进行的专题活动、夏令营等等,这些是组织行为;其余的都是志愿者个人行为。

清风 发表于 2010-6-5 14:45:11

引用第13楼晨睿于2010-06-05 14:11发表的:
走访、回访、查询款项、随走访回访统一进行的“送温暖”活动、组织进行的专题活动、夏令营等等,这些是组织行为;其余的都是志愿者个人行为。
呵呵晨睿帮我回答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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